點擊查看文件: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揭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揭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揭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揭府〔2016〕7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出臺以來,在推進全市糧食儲備法制化建設進程、深化糧食市場化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儲備糧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改革創新,市級儲備糧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開展了一些新探索,例如:開展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取消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等;此外,原《辦法》中關于市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等規定與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文件不一致。因此,我市根據國家和省近年來關于糧食儲備管理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重新修訂出臺了《辦法》。
二、政策依據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 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8章44條,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章節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和更新。將原“市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一章的部分內容與“市級儲備糧的銷售與輪換”一章合并為“收儲、銷售與輪換”一章,單設“儲存”一章。各章名稱進行了簡化。原《辦法》中涉及的相關部門名稱根據機構改革后名稱進行了更新。總則中增加了“節糧減損”的相關條文表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節約糧食、減少浪費相關精神。
二是刪除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已經省政府批準取消,參照省的做法,取消市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原《辦法》中關于企業代儲資格認定及相關辦法制定職責的規定全部刪除,同時,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原涉及取消代儲資格的處罰內容也相應刪除。
三是完善市級儲備糧收儲和輪換管理制度。針對代儲、市外異地儲存等多種承儲方式及自主輪換方式,完善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管理相關程序和管理要求。參照中央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的規定調整優化市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的規定。從原規定的3個月調整為4個月,并經相關部門批準最長可延至6個月。
四是細化市級儲備糧儲存保管要求。明確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第二十條),細化儲存期間質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十九條)。增加第七條,對承儲主體信息化建設等提出明確要求。
五是進一步細化市級儲備糧動用管理。與2021年修訂印發的《揭陽市糧食應急預案》銜接,明確動用條件,同時,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了對承儲主體預案建設和演練的要求。增加第二十七條,對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后的補庫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六是強化市級儲備糧管理監管措施。明確承儲主體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強化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責任,對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銷售、動用等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加大對相關主體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力度,增加失信懲戒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