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揭東區華豪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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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鐘澤輝
詳細地址:揭陽市揭東區玉湖鎮新區東側
2016年10月12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會同揭東區環保局到你單位現場檢查、詢問及現場取樣監測發現:你單位正在生產,部分生產廢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由編號11430001S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91.5mg/L;部分生產廢水未經處理通過雨水溝向外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分別為1000.5 mg/L 、25.08 mg/L;上述2個向外排放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DB44/26-2001)中表4的第二時段一級標準,構成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揭陽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監測報告(揭東環境監測(2016)第JD17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許可證編號:4405142014000049)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若拒不改正,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單位將承擔被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后果。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揭陽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