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公積金規〔2025〕4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
《揭陽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揭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5日
揭陽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
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實減輕繳存職工的還款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持續鞏固全省房地產市場穩定態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揭陽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繳存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純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原商貸)且尚未結清,經原商貸銀行同意,并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向揭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部分或全部償還原商貸的貸款轉換行為。
商轉公貸款分為純商業貸款轉為純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純公貸款)和純商業貸款轉為商業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商轉組合貸款)。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部分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三條商轉公貸款的申請、受理、審批、發放等各個環節,應當符合我市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
第二章 商轉公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申請商轉公貸款除應符合我市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外,還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在商業銀行辦理了用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并正常還款一年以上,且該貸款尚未結清并處于正常還款狀態。
(二)申請人應當是商轉公貸款住房的產權人;
(三)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當前僅存在原商貸抵押登記,無其他擔保、查封、設立居住權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情形;
(四)在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辦理的原商貸才能辦理商轉純公貸款、商轉組合貸款,且只限原商貸發放銀行辦理。
原商貸處于逾期狀態或近五年累計逾期超過3期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條商轉公貸款額度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應符合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政策的相關規定;
(二)不得高于原商業貸款當前本金余額減去4期原商業貸款月還款本金(即:商轉公貸款額度≤當前商業貸款余額-4期原商業貸款月還款本金),取1萬元的整數倍。
最終可貸額度取上述計算的最低值。
第六條商轉公貸款期限不超過原商貸的剩余期限,不超過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年限。同時,應遵循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存量房的貸款年限規則。
第七條商轉公貸款中公積金貸款部分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商業貸款部分的利率執行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
第四章 商轉公貸款程序
第八條商轉公貸款款項須劃入受委托銀行內部過渡賬戶,受委托銀行當天進行商業貸款款項扣款。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用于還款的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三)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四)原商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復印件);
(五)原商貸銀行出具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意書》;
(六)《揭陽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七)征信授權書、個人征信報告(已婚夫妻須雙方提供);
(八)收入證明(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其月收入的,可不提供);
(九)申請公積金異地貸款,多子女家庭首次公積金貸款或人才個人住房貸款等相關業務的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條商轉純公貸款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原商貸銀行提出提前全部償還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申請,并取得銀行同意;
(二)申請人在原商貸銀行網點提交材料;
(三)受委托銀行將符合貸款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申請信息錄入公積金中心系統并提交,同時將申請材料送公積金中心初審;
(四)公積金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貸款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職工商轉公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給予商轉公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將審核通過;不予商轉公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將退回受委托銀行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商轉公貸款的原因;
(五)審核通過的,由受委托銀行通知申請人到銀行簽訂合同;
(六)受委托銀行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無需解除抵押);
(七)辦妥抵押登記后,受委托銀行將相關材料送至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放款。
第十一條商轉組合貸款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受委托銀行提出辦理商轉組合貸款申請,受委托銀行同意提前(部分)償還住房按揭貸款本金申請(部分提前還款金額最終以公積金中心審核為準);
(二)受委托銀行根據原商貸剩余本金余額、申請人(包括共同申請人)公積金可貸額度及公積金貸款其他規定,核算公積金貸款金額(注:在辦理商轉組合貸款期間不能結清剩余原商貸金額);
(三)受委托銀行將符合貸款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申請信息錄入公積金中心系統并提交,同時將申請材料送公積金中心初審;
(四)公積金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貸款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職工商轉公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給予商轉公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將審核通過;不予商轉公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將退回受委托銀行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商轉公貸款的原因;
(五)審核通過的,受委托銀行通知申請人到銀行簽訂合同;
(六)受委托銀行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無需解除抵押);
(七)辦妥抵押登記后,受委托銀行將相關材料送至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放款。
第十二條自商轉公貸款申請之日起超過4個月未放款的,本次申請自然失效。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率(個人住房貸款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100%)指標,對商轉公貸款實行暫停受理的動態管理:
(一)當月末個人住房貸款率在85%以上時,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受理商轉公業務,已錄入系統并生成貸款業務編號的繼續辦理;
(二)當我市個人住房貸款率連續三個月低于85%時,則恢復受理商轉公業務;
(三)商轉公貸款業務的調整,以公積金中心公告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本市現行公積金貸款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本數;所稱“超過”“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4日止。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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