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優化注冊審批流程,營造更加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依據,并貫徹落實了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等國家、省文件精神和要求,同時參照了廣州、東莞等地經驗做法,市政府以規范性文件發布了《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F將《意見》解讀如下:
一、制定《意見》的必要性
進一步優化市場準入環境,簡化商事主體注冊登記手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鞏固和深化商事登記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全市商事主體總量從2012年底的95633戶增至2017年底的189165戶,商事主體翻了一翻,但與珠三角其他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為營造更加寬松、便利的市場準入環境,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措施,有利于我市鼓勵投資創業、服務重點企業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做強做大,營造更加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制定本《意見》,為進一步簡化商事主體注冊登記、優化登記審批流程和服務提供制度保障。
二、編制依據
制定《意見》的主要依據有: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粵府〔2014〕2號)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五條,第一條對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的范圍、方式做出規定;第二條對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施自主申報、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作出具體規定;第三條至第四條就申請人自主決定經營范圍和選擇登記機關做出規定;第五條針對自主申報自主確定事項提出了后續監管規定。
四、什么是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本《意見》所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是指企業登記機關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為申請人提供名稱自助查詢、比對,自主選定并申報企業名稱的一項便利化服務。
結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從性質上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是企業登記機關的一項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不可訴。
本《意見》所稱企業,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含企業分支機構)。
五、為什么要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是實施政府放松對微觀經濟的管制還權于民的需要,是落實工商登記便利化的需要,更是繼我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以來推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多證合一”、企業簡易注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系列改革措施后的又一新舉措,對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六、申請人通過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可享受哪些便利化服務?
答:申請人可以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填寫信息,自主命名,自助查詢、比對,自主選定名稱,自愿申報名稱。
申請人以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除該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違反《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規定的禁用規則、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等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準予登記。
七、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應遵循什么原則?
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遵循自愿申報、自主選擇、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自主申報企業名稱,不得欺騙、誤導公眾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企業成立后,應當依法使用名稱,對其名稱使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哪些企業名稱仍實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再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
答:一是依法應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的企業名稱;二是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名稱。
九、申請人以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是否無需對該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進行審查而直接準予登記?
答:否。申請人以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審查該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是否存在違反《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規定的禁用規則、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等情形的,如不存在此類情形,則準予登記;如存在此類情形,則不予登記。
十、什么是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
答:除娛樂服務業、餐飲業等行業涉及負面清單的外,申請人申報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自行申報地址、聯系人、所有權人、法定使用用途、有關情況說明5項基本信息,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書》《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表》,且申請人對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表述具體、清晰、明確,并承諾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即可登記,無須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一種申報方式。
十一、什么是“一址多照”?
答:是同一地址作為二個及以上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形成一個地址核發多個營業執照。《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商事主體本應有獨立的住所,但對有投資管理關系的不同商事主體,可適當放寬限制,允許其共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但申請人在辦理相關登記時,應對相關情況予以說明。
十二、什么是“一照多址”?
答:是企業在住所所在的登記機關轄區內可申報多個不同的經營場所,不需辦理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登記。《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并辦理登記手續”。住所和經營場所不一致,但屬于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一照多址”登記,也可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但住所和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十三、經營范圍如何自主決定?
答:商事主體申請的經營范圍涉及許可事項的,按許可范圍核定。不涉及許可事項的,商事主體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自主確定,個性化表述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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