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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組配分類: | 服務 | 發布時間: | 2018-02-28 00:00:00 |
揭陽市公安機關旅業式出租屋
治安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旅業式出租屋治安管理長效管控機制,加強對住宿人員的信息采集,有效防范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反恐怖主義法》、《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公安機關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管理規定》、《廣東省群租房、“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消安[2017]31號)、《揭陽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揭府辦[2017]92號)文件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的旅業式出租屋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實際上以旅館業形式經營,由于房屋性質等原因未取得消防驗收檢查合格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且對入住人員以時租、日租方式經營,租期不超過30天的出租屋,包括專營或兼營的時租日租房、公寓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旅業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業務管理部門統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條 旅業式出租屋建筑物樓高不得高于九層(含九層),嚴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置旅業式出租屋。
第五條 經營場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核準名稱是旅館業的,必須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執行。對場所由于房屋性質和自身條件無法取得消防部門“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法律文書的,且場所規模較小,業主應辦理符合旅業式出租屋要求的工商營業執照和辦理消防部門“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復查記錄”,方可按旅業式出租屋的形式經營。
第六條 旅業式出租屋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工作由轄區治安部門負責。經營場所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15日內應持以下資料到轄區治安部門備案,治安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轄區派出所完成對場所、備案資料的實地審查。備案資料一式兩份,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治安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縣級以上消防部門出具“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復查記錄”文書;
(三)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聯系方式及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
(五)房屋竣工時間證明、地理位置圖、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面積等信息;
(六)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七條 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應履行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消防安全要達到以下要求:旅業式出租屋消防安全應達到《廣東省群租房、“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消安[2017]31號)中“降低群租房火災風險十項措施”的要求,并取得《揭陽市既有建筑降低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配套文書“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復查記錄”。“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復查記錄”文書必須由縣級以上消防部門出具;
(二)必須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及時上報入住人員基本信息。國內入住人員身份信息采用二代身份證讀卡器采集;
(三)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房間內設有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和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應當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和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
(四)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出入口、前臺登記處、主要通道和停車場等部位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
(五)落實來訪人員登記、值班巡查、可疑情況報告、從業人員檔案建立等制度;
(六)根據經營規模配備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其中2人以上擔任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七)旅業式出租屋應統一懸掛“XXX住宿”招牌。不得懸掛寫有“旅館、旅社、招待所、賓館、酒店”等名稱招牌;
(八)經營場所應及時將從業人員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如有人員信息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八條 經營旅業式出租屋場所有以下行為的,公安機關一經發現,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從事或容留他人從事違規違法行為;
(二)懸掛旅店、旅館、旅社、飯店、酒店、賓館、大廈、招待所、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字樣的招牌或以此名義進行廣告宣傳行為;
(三)在房間內設置住人閣樓、“太空艙”、“蜂巢式”等兩層以上的床位;
(四)無證入住、一證多人入住、持他人證件入住;
(五)不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手續,不落實場所必須配置設置要求的。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市局治安管理支隊負責指導、監管各級公安機關開展旅業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條 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本地區旅業式出租屋系統的推廣應用,確保旅業系統安裝全覆蓋并做好旅業式出租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旅業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督導轄區派出所依法對旅業式出租屋的日常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旅業式出租屋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派出所負責落實開展轄區內旅業式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轄區旅業式出租屋開展定期、不定期巡查、檢查,檢查時民警須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檢查情況或使用社區警務平臺移動警務通采集、記錄檢查情況,及時掌握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信息變動情況;
(二)檢查發現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是否存在違反本指引要求的內容,監督經營場所對其違規行為及時整改;
(三)指導旅業式出租屋經營者加強治安防范,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
(四)按照一場所一檔案的原則,建立健全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治安管理工作檔案;
(五)在開展旅業式出租屋納管過程中,對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拒絕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予以查處;
(六)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消防培訓由各地治安部門或轄區派出所組織,消防部門派員培訓。其他業務工作培訓由各地治安部門、派出所負責實施。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十三條 因執法不嚴、漏管失控,致使責任區內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信息采集不到位、管理混亂,發生責任事故及“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情況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工作指引屬于公安機關內部工作要求,不作為對旅業式出租屋經營場所處罰依據。
第十五條 本工作指引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隊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