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574542888/2017-00004 | 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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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組配分類: | 審批標準化 | 發布時間: | 2017-06-13 00:00:00 |
國務院審改辦 國土資源部 文化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保密局 國家測繪地信局 國家人防辦
關于取消25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事項的通知
審改辦發〔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改辦、國土廳(局)、文化廳(局)、衛生計生委、質監局、安全監管局、保密局、測繪局、人防辦(民防局):
經研究論證,決定取消25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地要及時通知行政審批大廳和各事項實施機構,認真落實取消有關事項的要求,同時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等事項(25項)
國務院審改辦 國土資源部 文化部
?。ㄖ醒刖庌k代章)
國家衛生計生委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保密局 國家測繪地信局 國家人防辦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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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2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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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設定依據 | 事項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
1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培訓合格證書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第十七條: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的名單及其培訓合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 《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辦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號)五、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工作具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訓機構承擔。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訓機構 | 對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除煤礦外)乙級資質的,申請機構可按要求自行培訓,也可委托有關機構培訓,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
2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前人防設備質量檢測 | 《國家人防辦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人防〔2014〕438號)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人民防空防護(防化、信息系統)設備產品質量檢測(驗)機構對所安裝的人防設備進行檢測(驗)。檢測(驗)機構出具的檢測(驗)報告為竣工驗收依據。 | 人防專用設備質量檢測機構 | 工程竣工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國家人防辦制定的標準要求,可對人防設備自行組織檢測,也可委托有關機構檢測,檢測資料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 |
3 | 舉辦外國的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資金證明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五)資金來源、數額、期限及證明;第二十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資金證明。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證明。 | |
4 | 申請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乙級資質所需的驗資報告 | 《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2〕7號)第十四條:申請單位應當填寫《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三)從事印刷、復制等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明;(四)企業事業單位章程;(五)生產經營和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六)國家秘密載體印制、保管場所平面圖;(七)法定代表人及從事涉密業務印制、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八)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九)印制設備清單;(十)保密管理規章制度及保密設施、設備清單。 | 會計師事務所 | 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制作、復制、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乙級資質進行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 | |
5 | 申請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乙級資質所需的財務審計報告 | 《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2〕7號)第十四條:申請單位應當填寫《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申請書》,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三)從事印刷、復制等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明;(四)企業事業單位章程;(五)生產經營和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六)國家秘密載體印制、保管場所平面圖;(七)法定代表人及從事涉密業務印制、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八)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九)印制設備清單;(十)保密管理規章制度及保密設施、設備清單。 | 會計師事務所 | 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制作、復制、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乙級資質進行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 |
6 |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超過70周歲)的身體健康證明 | 《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測人發〔2014〕8號)第七條:超過70周歲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及變更注冊,均須提供身體健康證明。 | 醫療機構 |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超過70周歲申請測繪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及變更注冊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體健康證明。 | |
7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健康證明 |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衛監督發〔2009〕110號)第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依法延續取得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延續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六)檢驗人員和衛生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生產人員健康和培訓證明。 |
醫療機構 |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要依法延續取得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生產人員健康證明,改為衛生計生部門制定標準,企業嚴格按標準執行,加強直接從事消毒產品操作人員的健康管理。 | |
8 | 采礦許可證遺失聲明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三十四)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采礦權人應及時在采礦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主流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滿30日后,持補領申請書及遺失聲明登載物原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被損壞的,采礦權人應攜帶能被鑒別為原采礦權許可證的殘留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采礦許可證。 | 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主流媒體 | 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采礦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媒體刊登遺失聲明。 | |
9 | 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執業印章遺失聲明 | 《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測人發〔2014〕8號)第十條: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或執業印章遺失或污損,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省級以上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或污損的原注冊證或執業印章,經注冊地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申請補辦。 | 省級以上公眾媒體 |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或執業印章遺失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媒體刊登遺失聲明。 | |
10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證件遺失聲明 | 《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63號)附件1:省級涉水產品申報材料要求第二章 申請材料第十一條 申請補發許可批件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三)因批件遺失申請補發的,提交刊載遺失聲明的省級及以上報刊原件(遺失聲明刊載后,應當經過20個工作日后提出補發申請)。 | 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遺失申請補發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遺失聲明。 | |
11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遺失聲明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衛監督發〔2009〕110號)第二十三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報申明,然后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 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遺失申請補發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遺失聲明。 | |
12 | 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個人劑量監測機構資質證書遺失聲明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二十四條:遺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供登載遺失聲明的省級以上報刊。 | 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個人劑量監測機構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遺失聲明。 | |
13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乙級)機構資質證書遺失聲明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二十四條:遺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供登載遺失聲明的省級以上報刊。 | 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乙級)機構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遺失聲明。 | |
14 |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資質證書遺失聲明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二十四條:遺失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并提供登載遺失聲明的省級以上報刊。 | 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遺失聲明。 | |
15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16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17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18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19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20 |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21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審批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審批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22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23 |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24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 |
25 |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許可證件補辦聲明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49號)第三十八條:因行政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被許可人申請補辦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行政許可證件補辦聲明。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 公開發行的報刊 |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許可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辦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補辦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