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574542888/2016-00021 | 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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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組配分類: | 目錄管理 | 發布時間: | 2016-11-21 00:00:00 |
粵府〔201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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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68項
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研究,省政府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68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制度改革和規范體系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督促相關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對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清理規范相關中介服務后,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