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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組配分類: |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 | 發布時間: | 2016-12-01 00:00:00 |
(已失效)
為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的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有效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以及《關于印發〈揭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揭府〔2016〕62號)精神,根據我局職能,結合我縣實際,擬定了《揭西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現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不含工作日)。
揭西縣民政局
2016年12月1日
聯系人:彭仕潔 電話:5536165
揭西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的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有效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以及《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揭府〔2016〕6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平,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縣民政部門負責統籌開展全縣臨時救助工作;縣財政、監察、審計、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本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和范圍。
(一)罹患重病、重度殘疾救助。對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白血病、心臟病、尿毒癥、嚴重心血管疾病等)和重度殘疾(二級以上),當年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和診治門診特定項目,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現有資產不能保障基本生活,醫療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
(二)突發事件、意外事故救助。對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意外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負擔仍然較重,或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基本生活暫時有嚴重困難的。
(三)其他生活救助。對其他特殊原因(如子女讀書費用嚴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暫時有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或低保邊緣家庭。
(四)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因生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確需購買護工護理服務的。
(五)個人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出,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六條 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原則上不予批準。
第七條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臨時救助按照“戶申、村(居)評、鄉鎮(街道)核、縣批”的程序辦理。
(一)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在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揭西縣民政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供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提交居(村)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以及身份證原件查驗并提供復印件;
3、家庭收入證明;
4、居(村)民低保證及致貧原因證明;
5、申請人銀行存折復印件。
根據救助對象申請救助范圍的不同,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因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殘疾,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殘疾證,已得到的各種醫療保險報銷補償憑證、其他救助資金救助憑證以及個人支付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相關管理部門責任認定,賠償認定以及支出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3、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申請臨時救助的,應提供消防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火災事故損失報告及房屋災后現狀相片一至兩張。
(二)審核審批。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組織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開展入戶調查,入戶調查結束后視情開展民主評議并在村(居)委會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經公示后無異議的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
2、縣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批準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作出審批決定并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發給臨時救助金,同時通知鄉鎮(街道)民政辦在申請救助家庭戶籍所在村(居)委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按照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對不予批準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臨時救助緊急程序:
(一)個人遭受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時,暫時無法得到家庭的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需立刻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二)因家庭遭遇意外事件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嚴重,事故責任方不明或無法向第三方進行索賠,使家庭陷入困境的。
對于適用緊急程序的救助對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緊急程序的救助對象時,應事先告知縣民政局商緊急救助標準,并先行墊付臨時救助資金實施臨時救助工作。救助后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所實施臨時救助的材料上報,補辦申請審批手續,縣民政局將墊付的臨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到有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八條 救助標準。
救助對象每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為2-10個月當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于2個月城鎮低保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適當簡化審批手續。
第九條 對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由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十條 信息錄入和建立檔案。
對臨時救助家庭或個人,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救助對象申請審批材料建立檔案的同時將詳細信息錄入電腦保存。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通過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帳戶中。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帳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四條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定期審計和監督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防止擠占、套取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情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錄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