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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組配分類: | 住房保障信息 | 發布時間: | 2024-01-03 15:19:58 |
關于印發《揭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河婆街道辦,縣直有關單位:
現將《揭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揭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7日
揭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揭西縣住房保障制度,構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關于印發〈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揭陽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揭市建規〔2020〕1號)、《揭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試行)的通知》(揭西府辦〔2013〕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揭西縣實際,現就建立健全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機制、輪候機制和特殊困難群體租金減免機制,加強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業管理部門,河婆房管所、棉湖房管所是租賃房屋管理機構,稅務、民政、人社、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不動產登記中心、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聯合審查工作。各社區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審查相關工作。
二、完善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機制。
(一)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閑置、出借、抵押。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報告并退出。
(二)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賃房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3.擅自出借、轉租、抵押公共租賃住房的;
4.將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
6.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約定用途的;
7.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8.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三)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向租賃房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租賃房屋管理機構收到承租人續租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續租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后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通過審核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租賃房屋管理機構與申請人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出所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
1.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
2.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四)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騰退公租房,確有困難暫時不能騰退的,經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照原租賃合同確定的標準的150%計收租金,最高不超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騰退的,由租賃房屋管理機構責令騰退,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按照原租賃合同確定的標準的200%計收租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繳清解除合同當月及以前欠繳的租金、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有關欠費;租賃房屋管理機構派員上門查收房屋,無損壞則準許交房終止租賃關系,如有損壞的則應當修復或作價賠償;承租人如拒不繳清有關欠費或對損壞房屋進行修復或作價賠償的,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租賃房屋管理機構每年第一季會同相關部門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變動情況進行年審。經年審不符合低保、特困條件的,從次月起改為按公租戶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如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和承租規定的,則按公共租賃住房退出辦法處理。
三、建立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機制。
(一)輪候方式:1、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新一輪的分配時,對經審查符合相應條件的對象名單進行全面搖號,將在新一輪分配時未能得到分配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對象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對象按搖號順序確定為輪候排序。2、揭西縣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新一輪的分配之后,城鎮低保、特困人員符合相應條件而未報名參加縣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新一輪的分配的,可到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報名要求參加輪候,經審查符合相應條件的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排序在第1項的輪候對象之后,按報名順序排序。
(二)輪候時間:3年。
(三)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向租賃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報縣住房保障實施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四)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根據其他租戶退出房源登記時間先后順序以及申請人的輪候順序,在滿足審核條件后按照輪候規則進行安排。
(五)申請人選定具體的住房或者選擇租賃補貼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租賃房屋管理機構簽訂保障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的,視為放棄住房保障的權利。
四、建立貧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公共租賃住房租戶租金減免機制。
(一)適用對象包含:租住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貧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
(二)申請與審批: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繳交租金確有困難時,可向租賃房屋管理機構書面申請減免租金,由所在地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租賃房屋管理機構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形成初審意見,報縣住房保障實施部門審核。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